规章制度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管理与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行政印章,钢印,各类专用章,法人代表印鉴,校领导签名章及各单位印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发放

    第三条  学校相关印章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刻制;各单位印章由本单位印章管理人员持有关文件和用印申请,到学校办公室开具印章刻制证明。印章刻制好后,相关单位印章管理人员须到学校办公室留下印模,由学校办公室发布印章启用通知后方可启用。对于不定级别、不设编制的各类研究所、中心等机构不予刻制印章。

    第四条  因机构更名或原印章年久磨损严重,需重新刻制的,新印章刻制好后,使用单位印章管理人员携带新旧印章到学校办公室办理旧印章交回及新印章启用手续后,即可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印章实行专人管理,存放地点须安全可靠,使用时要严格按程序进行。 

    第六条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用印前须认真核对《用印申请单》,经审查无误后方可用印,并进行用印登记。

    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除经主管领导同意外,一般不得将印章携出室外使用,因故离岗应另指定他人替代行使印章的使用职责。

    第八条 印章被盗或遗失,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应向公安机关及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并刊登正式作废声明,通知与学校发生联系的相关单位及部门。

    第九条  对非法使用印章者或由于印章管理人员失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理。

    第十条  对于主管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出差在外且又急办的事项,经办人与印章管理人员通过有效方式与上述领导取得联系,形成备忘,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对于主管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需要授权的事项,须在印章管理人员处备案,并留有手写签名字样。

    第十二条  在使用“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合同专用章”时,须在纪检监察办公室留一份合同备案;在使用“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科研合同专用章”时,须在科学技术处留一份合同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学校印章使用流程(见附件)中未含盖的事项需要用印,在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各院(系)、部、处、办及直属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规范使用程序,确保用印安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印章使用流程.pdf


编辑审核:校区办公室